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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顺治朝为人诟病之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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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祖朝为人诟病之政事,莫如圈地、逃人两事。
此为国初瞻徇满人,不得不行之策。
圈地尚止一时,督捕逃人历时较久,相传为清朝之罪恶,不可不一述其真相。
(一)圈地。
据《东华录》及《史稿·世祖纪》,谕户部清查无主荒地,给八旗军士,事始元年十二月丁丑。
然在前十余日己未,顺天巡按柳寅东奏已言清查无主地,面条陈其圈换五便。
则朝议当已发动在前。
考是年七月癸卯,太监吴添寿等请照旧例遣内员征收涿州宝坻县皇庄钱粮。
摄政王谕:“差官必致扰民,着归并有司另项起解。”
是为畿辅原有明代不属民有之地,发动于内监,思擅其弊薮,有此自效,而摄政王不从。
近畿皇室及勋贵本系占夺民间之地,已经积久,取以给入关之旗军,未为不合。
自朝议将定,柳寅东始以圈换为请,则纷扰起矣,然亦图一劳永逸耳。
寅东奏言:
无主之地与有主之地犬牙相错,势必与汉民杂处,不惟(唯)今日履亩之难,日后争端易生。
臣以为莫若先将州县大小,定用地多寡,使满洲自占一方,而后以察出无主地与有主地互相兑换,务使满、汉界限分明,疆理各别而后可。
盖满人共聚一处,阡陌在于斯,庐舍在于斯,耕作牧放,各相友助,其便一;满人汉人,我疆我理,无相侵夺,争端不生,其便二;里役田赋,各自承办,满、汉各官,无相干涉,亦无可委卸,其便三;处分当,经界明,汉民不至窜避惊疑,得以保业安生,耕耘如故,赋役不缺,其便四;可仍者仍,可换者换,汉人乐从,其中有主者归并,自不容无主者隐匿,其便五。
此奏下户部详议速覆,越十余日,谕行清查拨给,则以满、汉分居各理疆界为言,则用寅东策矣。
是为圈拨所由起。
若但拨无主地,即无所谓圈矣。
谕户部:“我朝建都燕京,期于久远,凡近京各州县民人无主荒田,及明国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等死于寇乱者,无主田地甚多。
尔部可概行清查,若本主尚存,或本主已死而子弟存者,量口给与(予);其余田地,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
此非利其土地,良以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无处安置,故不得不如此区画。
然此等地土,若满、汉错处,必争夺不止,可令各州县乡村满汉分居,各理疆界,以杜异日争端。”
圈而后拨,其兑换能否公平,当视承办之长官。
然动必有扰,自不可讳。
至外省驻防,亦有故明藩府庄田等在。
又有满兵初到,秩序未定,如韩慕庐所记苏州城内所居里为旗兵圈占之事。
此尤军兴时之变态,不足论矣。
夫圈地之扰,若清代竟永远行之,其国祚必不能如此之久。
当开国时不得已而暂行,则在历史上固为可恕,且世祖明有不得已之表示,较之明代溺爱子弟,向国民婪索庄田者,尚较有羞恶是非之心。
至后来之永停圈地,则在康熙年间,其时亲贵已渐就范,不需屈法以奉之,故于康熙二十四年,有顺天府府尹张吉午一奏,户部不敢议准,而圣祖特旨俞允,此可见圈地一事之可已则已,清于病民之政,实未尝如明代之甚也。
《东华录》:“康熙二十四年四月戊戌,户部议覆;‘顺天府府尹张吉午奏,请康熙二十四年始,凡民间开垦田亩,永免圈取。
应不准行。
’上谕大学士等:‘凡民间开垦田亩,若圈与旗下,恐致病民,嗣后永不许圈。
如旗下有当拨给者,其以户部见存旗下余田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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