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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便加進了社會,便和社會發生種種的關係。
如他是我父,她是我母,我是他和她之子或女。
這一種關係,都不由我作主。
人誰能先選定了他自己的父與母,再決定了他自己之為男或女,而始投胎降生呢?那是我的家,那是我的鄕,那是我的國,那是我的時代,這種種關係重大,決定我畢生命運。
但試問,對我這般深切而重大的關係,又何嘗經我自己選擇,自己決定,自己作主呢?因此那一我,也可說是頗不自由的。
第三類:詹姆士稱之為「精神我」。
所謂精神我者,這即是心理上的我。
我雖有此肉體,我雖投進社會,和其他人發生種種關係,但仍必由我内心自覺有一我,纔始算得有我之存在。
這在我内心所自覺其有之我,即詹姆士之所謂精神我。
此我若論自由,該算得最自由了。
因我自覺其有我,此乃純出於我心之自覺,決不是有誰在我心作主。
若不是我心有此一自覺,誰也不會覺到在我心中有如此這般的一個我。
這一我,既不是肉體的我,又不是由社會關係中所見之羣我,這是在此肉體我與夫由社會關係中所見之羣我之外之一我。
而此我,則只在我心上覺其有。
而此所有,又在我心上眞實覺其為一我。
而這一種覺,則又是我心自由自在地有此覺。
非由我之肉體,亦非由於外在之種種社會關係,而使我有此覺。
此覺則純然由於我心,因此可以稱之為心我。
是即詹姆士之所謂精神我。
嚴格言之,有身體,未必即算有一我。
如動物個個有體,但不能說動物個個有我。
故必待有了社會我與精神我,始算眞有我。
但此二我相比,社會我是客我,是假我,精神我纊始是主我,是眞我。
既是只有精神我得稱為眞我,因此也惟有精神我得可有自由。
讓我舉一些顯淺之例來證明此我之存在。
我餓了,我想吃。
此想由身我起,不由心我起。
若由心我作主,最好能永不餓,永不需想吃。
若果如此,人生豈不省卻許多麻煩,獲得許多自由?神仙故事之流傳,即由心我此等想望而產生。
又如我飽了,不能吃,此亦屬身我事。
若我身不名一文,漫步街市,縱使酒館飯肆,珍錯羅列,我也不能進去吃,此乃社會我之限於種種關係之約束而不許吃。
但有時則是我自己不要吃,不肯吃。
此不要不肯,則全由我心作主,惟此乃是我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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