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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从类主体、生产逻辑到资本逻辑的视野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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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的理解,马克思的思想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青年时期的主体理论阶段,具体可分为博士论文和《莱茵报》时期理性的自我意识阶段,和以《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为代表的人本学阶段,即“类”
主体阶段;以《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为起点,并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得到充分体现的生产逻辑阶段;以《资本论》为代表的资本逻辑阶段。
在这三个不同时期,随着哲学总问题的变化,马克思对主体问题也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位。
(1)从自我意识到“类”
主体
根据青年马克思哲学思想的主导逻辑,马克思哲学思想的发展可以区分为自我意识时期与人本主义的“类”
主体时期。
虽然在哲学议题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支撑这两个时期的理论内核是一种主体性哲学。
青年马克思的“自我意识”
思想源于黑格尔。
在黑格尔哲学中,根据《精神现象学》,“自我意识”
具有如下特征:第一,自我意识并不是单个个体的意识,就像经验论与唯理论所指认的那样,而是指内在于个体之中并得到相互承认的意识。
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通过主人—奴隶的关系对此进行了说明。
主人在成为主人之后,他并不认为奴隶也存在独立的意识,而是将之作为实现自己的欲望和意识的工具。
奴隶一开始只承认主人的意识,并在劳动过程中将主人的意识对象化,黑格尔称之为劳动“陶冶”
自然的过程,正是在劳动过程中,奴隶才意识到自己的独立性,这是一种既将他人意识内化于自身,又意识到自身具有独立性的意识。
这种既承认他人又承认自身的意识,才是黑格尔所说的自我意识。
因此,“自我意识”
不仅是个体的,而且是内在于众多个体并被众多个体所承认的意识,其理想状态是一种“类”
意识,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是想阐明如何达到“类”
意识的澄明之境。
第二,根据上述逻辑,历史的辩证法从根本上来说并不是人与物或主体与客体的辩证法,而是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辩证法,人与物、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只在人与人的关系基础上才能得到阐明。
[11]虽然对奴隶来说,他直接面对着外部自然界,但制约其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却是奴隶与主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格局直接影响到奴隶的存在方式。
第三,劳动是形成自我意识的关键。
如果说战争确立了主人的地位,那么劳动则确立了自我意识。
“在陶冶事物的劳动中则自为存在成为他自己固有的了,他并且开始意识到他本身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
[12]如果结合《法哲学原理》,我们就可以看出,黑格尔这里所强调的劳动,是建立在分工基础上的劳动,是古典经济学所论及的劳动,正是这种劳动创生了西方社会的自我意识。
奴隶的自我意识的获得,同时也是奴隶的自我解放。
真正的自我意识是一种自由的意识。
青年马克思一开始并没有完全接受黑格尔这些思想。
在鲍威尔的影响下,马克思对黑格尔的自我意识进行了选择性地继承与改造。
第一,马克思非常强调“自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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