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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商品:从质到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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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在直接层面表现为一个外在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
如果商品仍然是物,那么对商品的考察能否按照对物的考察的方式展开呢?在上面的讨论中,我们从哲学总体思路的转变这个层面进行了一个较为宏观的讨论,现在我们希望对这一问题做进一步的微观分析。
如果把商品只是看成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那么古典政治经济学的问题就产生了,即从人的欲望与需要的视角来建构经济学,也只有在这种设定中,才能产生“经济人”
的设定,或者产生从伦理道德出发对经济生活进行规范的设定。
斯密的《国富论》虽然是从劳动分工入手的,但分工的人类学基础或者说哲学基础是人的需要的满足。
分工能够促进生产的发展,但分工本身并不是人类智慧的结果,虽然人类的智慧能够预见分工产生的普遍富裕并想利用它实现普遍富裕。
“它是不以这广大效用为目标的一种人类倾向所缓慢而逐渐造成的结果,这种倾向就是互通有无,物物交换,相互交易。”
[13]因为在这种互通有无、物物交换的过程中,人们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需要,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斯密的论述中,并没有做出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物物交换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交换之间的区分,他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物物交换直接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交换,并以此作为论述资本主义社会分工的基础。
因此,这种物物交换立刻与现代社会以契约为基础的交换形式联系在一起。
比如在谈到乞丐要想获得自己所需要的东西时,斯密说:“他的大部分临时需要和其他人一样,也是通过契约、交换和买卖而得到供给的。”
[14]按照本章的讨论思路,一旦历史的内容被清除时,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就变成物直接满足需要的关系,这时人的欲望也就随之成为自然的预设。
也正是在这个维度上,斯密的经济学与其伦理学构成了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虽然在理论起点上,斯密在经济学中是从自私出发的,而《道德情操论》则从同情心入手,但如果我们看到《道德情操论》整篇都是在讨论“合宜性”
,即**的合宜性问题,那么这种合宜性与“经济人”
的设定实际上是匹配的。
从经济的视角来说,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又不致使一切都崩溃,这恰恰是合乎时宜的行为。
这些从人与物的自然关系出发而来的讨论,与人相对应的对象是物,而不是商品,或者说关注的只是商品的有用性,而不是其他的东西。
任何一种物(商品)都可以从质和量两个角度来考察。
根据黑格尔的理念,作为一种既定物(定在),物的质是与定在同一的规定性,“定在返回到它自己本身的这种规定性里就是在那里存在着的东西,或某物”
[15]。
正是质的规定性保证了某物存在的实在性,使之与他物区别开来。
这种质就是物的有用性的本体,这种有用性使物(商品)成为使用价值,没有这种有用性,物(商品)就不存在。
具有不同质的物,即商品,有其不同的使用价值,它们之间是无法比较的。
这是我们从马克思的分析出发暂时做出的结论。
除了质的规定性之外,物(商品)还有量的规定性。
在黑格尔看来,量虽然也是存在的规定性,但它与存在不是直接同一的关系,而是外在于存在的规定性的。
表面看来,质非常重要,但实际上质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量,因为只有在量的规定中,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才得到直观的表现,特别是当物成为商品时,这一点就非常明显地表现出来。
作为质的商品是无法比较的,这种无法比较性决定了物与物之间无法交换,物与物之所以能够交换,恰恰是因为它们以各自的量的规定性为基础并发生关系,只有量是可以比较的。
在商品交换还局限于某些区域时,量的支配性地位还不具有普遍的意义,人们的交换也还是为了直接获得物的有用性;在量的支配地位普遍化的时代,人们的交换只是为了获得更多的价值,即一种量的增长,这时质只是量的载体,物质的内容被量的多少所取代,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话语来说,虽然不论财富的社会的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的内容,但“在我们所要考察的社会形式中,使用价值同时又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
[16]交换价值指一种使用价值与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
[17]虽然在物的规定性中,量是外在于物的存在的,但在商品普遍化的社会中,交换价值却是商品所固有的、内在的“本质”
规定,这是一个重要的翻转,外在的东西(交换价值)变成了内在的东西,内在的东西(使用价值)反而变成了外在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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