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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是王权象征,它是神灵聚集处,神性颇重,能保佑国王巩固江山。
为前朝立社还是颇有些危险的,这无疑是供养前朝的保护神,有使旧势力死灰复燃之虞,因而对戒社有特定的制式。
社本方坛,露天,无屋,以使受风霜雨露,达天地之气。
但是丧国之社却是有屋的,这样做的目的是闭塞其天地之气,扼杀其神性。
《白虎通·社稷》:“周立殷社为戒而屋之,塞其三面,唯开北牖,示绝阳而通阴,阴明则物死也。”
这种巫术色彩颇浓的行为表明,周代的社神已成为纯粹的自然神,不再具有人格色彩。
戒社本身连神性都已丧失,只是作为亡国的象征而已。
西周不同于殷商仅立王社。
由于西周领主制封建制的建立,所以诸侯分享了天子的土地所有制,也可立社;而在商代,土地所有权为国王一人垄断,诸侯及诸侯以下都无权立社。
社祀制度是土地所有制的体现,正如吴泽先生所指出的:“社是土地之神,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或个人才有权立社,才有权祭祀社神,反之则否。”
[4]因不同的土地占有权利,遂形成不同的等级,这样就构成了等级制社会,这种等级制同样反映在社祀制度上。
《礼记·祭义》说:
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
能自立社的只有国王和诸侯,大夫就不能自己立社了,孔颖达疏:“大夫北面之臣,不得自专土地,故不得立社。”
不得自专土地正好说明了西周的土地所有制是国王和诸侯的所有制,大夫以下没有土地所有权。
社祀制度是土地关系的晴雨表,土地逐渐由国王垄断,经诸侯,后经卿大夫直至庶人都拥有不同数量的土地,社祀也就从王庭中解放,逐渐向下延伸,最后遍地都是土地神。
周代的社祀打破了国王的专制,是土地所有制的松动,也是国家对神权一定程度上的放松,它显示出封建制较之奴隶制更大的开放度。
西周的社神虽已成为自然神,但成分较夏、商复杂。
夏、商时,社的身份就是禹的化身。
周人是不愿意将自己的主神和祖神从国家祀典中排除掉的,相反,他们总是想方设法把自己的神安排到新的神系中去。
比较商、周两代的地祇,周代明显地多出一稷神。
如前所述,稷神为周人的祖神与主神,面对社为王权的传统观念,西周统治者无力废弃,只能掺沙子,把自己的神灵包藏到其中去。
自西周起,社稷连称,二者的合流,使稷也成为国家王权的象征,社失去了江山象征的一专的旧局。
稷与社在周代享受着同样的祭礼,它们已难舍难分地结合在一起。
《周礼·春宫》:“以血祭祭社稷。”
又,“小宗伯之职,掌建国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庙”
。
社稷为建国之神,其地位之崇高可知。
从武王克商便立刻祭社一事看,《周礼》所载祭社稷是周建国后的制度,说明西周后来的社祀与周初不同。
关于社稷同祀,蔡邕在《独断》中这样解释:“社稷二神功同,故同堂别坛。”
社为土,稷为五谷之长,都是农业社会所需要的,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所以同堂并祀。
这种解释只是按一般的逻辑推断,并不能说明西周社稷合流的根本原因。
社稷并祀是西周统治者加重原周族神灵在新神系中的分量,借以提高周王朝的地位的行为。
立戒社,社祀扩大,社稷合流,是西周社神崇拜跟殷商社祀的重大区别。
社稷成为国家与江山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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