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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潜规则到血酬定律再到元规则(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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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潜规则到血酬定律再到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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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者:《南方都市报》吴钩

访谈时间:2003年9月2日

访谈者:您是研究“潜规则”

的专家,潜规则是中国历史上屡见不鲜的事物,但作为历史研究的一个概念,却是您率先提出来的。

这个名词经过您提出之后,可以说,为观察历史的研究者和爱好者贡献了一个新鲜的视角。

您最近又提出了一个“血酬定律”

,进一步拓宽了观察历史的视界。

我看过一些学者的读书评论,有人认为“血酬定律”

其实就是“潜规则”

之一种。

我想知道,血酬定律与潜规则,两者有什么联系?您是怎样从潜规则研究中发现血酬定律的?

吴思:潜规则与血酬定律的关系,说来话长。

我们先举一个例子。

晚清安徽省宿松县的平民,定期送警察一笔“辛苦钱”

,这就可以看做一种潜规则。

为什么要送钱?不这样做,警察往往找他们的麻烦。

一旦出现盗案,就大规模指定嫌疑犯。

警察手头紧了,往往嘱托盗贼诬陷平民窝赃,迫使平民行贿摆脱干系,把平民闹得倾家**产。

于是平民们聚会协商,大家都愿意出一笔钱,破财消灾,一条潜规则就诞生了。

在这条潜规则形成的背后,我们可以发现一种东西,我称之为“合法伤害权”

确定嫌疑犯,追查赃款及其窝主,这都是警察的合法权力,怀疑错了也没有什么大不了。

但是,被怀疑者承担的风险就大了,那是可能出人命的。

在破财消灾这边的人看来,他们掏的那笔钱,其实就是自己的买命钱,而买命钱或卖命钱就是血酬。

越是富裕人家,越肯破财消灾,害他们也就越有油水。

潜规则就是对这种伤害能力的赎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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